一、《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》;
二、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:身份证、结婚证(老证上没有身份证号或身份证号15位的还需提供户口本)或离婚证、受托人身份证(委托才提供);
三、自然人授权委托书(由当事人现场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提交经过公证的书面委托书);
四、不动产权属证书;
五、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:买卖合同;
六、县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状态确认书;
七、完税凭证(地税出具);
八、房屋分户图,宗地分户图,权调的成果单(系统发过不动产权证书的,不用提供权调成果单);
九、转让房屋为共有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及共有人同意材料;
十、询问笔录;
十一、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(房屋涉外销售、转让的应提交,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已提交的,不再提交 );
十二、其他必要证明材料。
注:
1、提供原件核对,留复印件,由本人签名确认;
2、境外(包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申请人身份证明件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;
3、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,应当由有资质机构提供中文译本;
4、若是未成年的,除了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外,还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,监护人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材料,并提供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承诺书;